母子聯手“內幕交易”監管重罰超百萬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內幕交易”而被處分的人不少,但聯合近七旬老母,公然以自己賬戶進行內幕交易的人還不多見。
下面就是一例。
根據監管機構相關公告,天津普林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普林)收購泰和電路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電路)的股權案,引發了一起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者是天津普林的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冉某某及其68歲的母親,兩人共計獲利137785.26元,被罰款115萬元。
如此重罰的背后是怎么一樁案情呢?
上市公司籌劃并購
根據相關公告,早在2022年4月前,天津普林就有收購泰和電路的想法,但因為泰和電路在環保手續方面存在缺陷,相關收購工作只能暫停。2022年11月,泰和電路取得了相關機構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同年11月14日,天津普林重啟了收購計劃。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天津普林的總經理龐某、財務總監王某、董秘束某峰和惠州市弘瑞成股權投資、泰和電路、TCL數碼科技等公司多次開會,其中部分人士和機構又與申萬宏源、嘉源律師事務所、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深圳中聯資產評估公司內的人士召開了多次會議,就盡職調查、收購相關法律及會計問題、交易協議內容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2023年4月12日,中聯評估完成對泰和電路的評估,確定其估值約為5.36億元,天津普林據此確定本次收購總交易對價為4.23億元。
2023年4月24日,在前期討論的基礎上,申萬宏源形成《重大資產購買及增資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初稿。
2023年4月27日,天津普林、弘瑞成、TCL科技、泰和電路等確定了最終的交易估值意向,簽署《收購意向協議》并由天津普林于當日晚間進行公告。
綜上,天津普林籌劃和實施收購泰和電路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所列事項,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2年11月14日,于2023年4月27日晚間公開。
內幕信息知情人
冉某某生于1987年2月,是天津普林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也是此次內幕交易的主人公,冉某某得知此次內幕消息的過程如下:
2023年1月至2月期間,天津普林董秘束某峰在公司會議室就天津普林收購事項并表的相關問題咨詢冉某某。
2023年3月7日,束某峰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繼續就天津普林收購事項與冉某某進行探討,討論內容包括收購并表的時間點、價款支付比例、關聯交易風險、資產評估方法、對標的的控制管理等。
2023年3月7日至4月3日,束某峰持續向冉某某咨詢天津普林收購事項相關會計處理的問題。
有關方面由此認定:冉某某于2023年1月至4月3日持續接受天津普林董秘關于收購泰和電路后天津普林的財務處理等事項的咨詢溝通,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與天津普林公告的重組信息高度吻合。冉某某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3年3月7日。
母子一同內幕交易
冉某某在與天津普林董秘束某峰的溝通中得知天津普林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內幕信息后,于2023年3月至4月多次向其母親李偉推薦買入“天津普林”,并對買入“天津普林”的時間、價格提供具體建議。
文書顯示,李某生于1955年9月,時年68歲,和冉某某系母子關系,在“李某”證券賬戶首次交易“天津普林”前,李某與冉某某長期共同居住,且聯絡接觸頻繁。
“李某”證券賬戶于2010年3月23日開立,由李某本人控制使用,資金歸屬為家庭資金。
內幕信息公開前,2023年4月6日至4月27日,“李某”證券賬戶累計買入“天津普林”成交242200股,成交金額2251224元;累計賣出“天津普林”成交78400股,成交金額722697元。2023年9月12日,“李某”渤海證券賬戶賣出“天津普林”成交163,800股,成交金額1665485.50元,獲利134035.33元。
此外,2023年4月27日上午,冉某某委托李某使用“冉某某”證券賬戶于買入“天津普林”,交易金額36,000元,獲利3,749.93元。
性質認定
山西證監局認為,“李某”證券賬戶此前未交易過“天津普林”。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某在冉某某多次建議購買“天津普林”后,本人操作“李某”證券賬戶于2023年4月6日起買入“天津普林”,買入時點異常。
同時,“李某”證券賬戶在2023年4月僅買入“天津普林”“中儲股份”兩只股票,“天津普林”累計買入成交金額為“中儲股份”的5.76倍,交易量明顯放大。李某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據此,該局認定冉某某和李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
對于證監局提出的問題,冉某某、李某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多項意見,山西證監局經過符合決定均不予采納。
文書顯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最終決定:對冉某某處以600000元罰款;對李某處以550000元罰款。
這正應了一句老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