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永維:企業主容易觸犯騙取貸款等犯罪建議秉持“慎刑”法治精神
記者李玉敏實習生郭聰聰北京報道
“中小企業的兩個主要融資渠道,一個是通過民間借貸實現直接融資,一個是通過銀行貸款實現間接融資,這兩個融資渠道均已成為中小企業及企業家構成犯罪的重災區”。4月20日,在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犯罪學會金融犯罪防控專業委員會主辦的“金融犯罪辯護高端研討暨金融犯罪年度報告發布會”上,國家法官學院原院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原庭長、中國中小企業協會黃永維這樣道出了中小企業在融資中面臨的刑事風險。
黃永維認為,我國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上,在充分保護、有力支持民營經濟良性發展上的態度是明確的,也是一以貫之的。然而,各種歧視性的待遇仍然存在。比如說在投融資等領域,中小企業仍然面臨不少的實際困難,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民營企業家容易觸犯的罪名也不少和融資有關。
比如,金融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就是中小企業及企業家融資過程中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今年“兩會”上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2023年全國各級檢察院起訴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1.8萬人,占金融領域全部犯罪的三分之二,不少是中小企業主。另外兩個罪名也與中小企業融資行為相關,那就是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近兩年某些省份中騙取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兩類刑事案件激增,也反映出中小企業通過銀行貸款間接融資的刑事風險。
黃永維認為,中小企業的企業家容易因融資而獲罪的原因大致有三個方面:
第一,融資渠道窄。由于長期以來的政策與資源習慣性的傾斜,使得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經營范圍、融資等方面,較之國有企業和大型民企存在較大差距,中小企業在直接融資過程中,無法得到專業投資人士或機構的信任和青睞,“融資難”是個普遍問題,企業發展受到很大限制。無奈之下,只能選擇民間借貸等較為原始的融資方式,而為了獲取繼續生存的資本,中小企業經營者在融資過程中,也往往游走于合法合規與違法犯罪的邊緣,稍不留意就會踏入犯罪陷阱。
第二,融資壁壘高。盡管從中央到地方一再推行發展普惠金融,但與此同時,為了維護金融領域安全穩定,國家又對金融實行強有力的監管政策,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避險避責,往往在信貸業務中設置嚴格的擔保要求,有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在相關條件不具備時,為了順利獲得銀行授信鋌而走險,比如貸款資料造假等,而某些銀行以及工作人員為了完成信貸績效,不僅沒有嚴格審查把關,有時還會放任默許甚至加以主動指導,這就為觸發犯罪埋下了隱患。
第三,司法處置單一。受國際國內大的經濟環境變化,以及自身生產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持續經營能力不足等各種不利因素影響,近幾年中小企業融資后的違約行為持續高發。然而,司法政策及實踐中對于此類民刑邊界不甚分明的行為,往往不過多考慮其蘊含的民商事邏輯,或者不太關注企業持續發展等深層次問題,而是直接套用非法集資、騙取貸款的相關罪名,一關了之、一判了之。中小企業融資面臨的兩難問題,由此觸及的刑法問題,已經成為懸在經營者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黃永維認為,破題融資難,單方力量難以實現,政府機關、中小企業、司法機關應通力合作,共同破題。
政府機關以政策外力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實現對融資領域犯罪高現象的源頭治理,融資渠道問題解決了,中小企業才不會冒著犯罪的風險,去尋求不正當的融資渠道。
中小企業挖掘經營潛力,規范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融資管理機制,同時時刻關注國家政策導向,充分利用優惠政策,積極爭取更多的融資渠道。
司法機關應將“兩個毫不動搖”落實到司法實踐中,特別是關乎企業生死存亡,關乎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要以更大的決心和信心加大平反冤假錯案的力度。
黃永維認為,司法實踐應秉持“慎刑”的法治精神,能夠適用民法調整的決不適用刑法管轄,對于能通過民商事訴訟就能解決的矛盾糾紛,絕對不動用刑事手段。在一些新業態萌生、一些市場行為一時看不準的情況下,公權力貿然出手不如冷靜等觀。總之,盡可能將刑罰的觸角退得遠一些、將刑事的法網編織得寬松一些。除了嚴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依法予以懲處外,對于輕微的經濟犯罪,依法少捕慎訴慎押,充分落實并進一步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包括合規不起訴、合規免刑等制度,以挽救更多的中小企業及其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