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和高管同被“罰”!這家券商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被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東海證券又一次上了“處分名單”。
公告顯示,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海證券”)日前被江蘇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公司總裁楊明等兩位責任人也被監管出具了警示函。
多項業務違規
江蘇證監局網站公布的監管信息顯示,經查,東海證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公司未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風險管理運行機制。自營業務風險控制組織架構不合理,風險管理不到位,權益類業務內設風險限額管理未能有效執行;部分固收類業務經營未受到有效制衡和監督。
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未能及時完成子公司東海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免工作。
三、部分投行項目中,未建立完善的包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未對網下投資者定價依據進行嚴格審核;未按照要求進行簿記建檔錄像;部分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撰寫不夠審慎、客觀。
被要求認真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一款、《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條、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反映出東海證券內部控制不健全、全面風險管理不到位。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海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江蘇證監局同時提出,東海證券應當認真整改,提升合規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兩名責任人被警示
在公司被責令改正的同時,東海證券總裁等兩位責任人也收到了罰單。
江蘇證監局表示,東海證券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未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風險管理運行機制。自營業務風險控制組織架構不合理,風險管理不到位,權益類業務內設風險限額管理未能有效執行;部分固收類業務經營未受到有效制衡和監督。
楊明作為東海證券執行委員會主任(總裁),未能有效落實公司的合規管理目標,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違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楊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江蘇證監局還提出,林顯鋒在2021年至2023年擔任東海證券投資經理期間,未能遵守與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林顯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