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李菁:綠色金融將在推動經濟綠色轉型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經過多年的發展,統籌兼顧經濟、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效益的ESG體系已成長為全球范圍內被普遍認同的發展理念與行動指引,ESG契合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要求,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
當下在“雙碳”目標的指引下,兼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ESG投資理念和企業評價標準逐步深度融合至產業全鏈條、覆蓋至社會各環節,綠色環保、低碳節能等觀念已成為各界潮流與共識。國內綠色發展迎來新機遇,而打開綠色發展的廣闊空間需要資本助力,綠色金融發展正當其時,大有可為。
2024年4月10日,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環保展覽會期間,安永大中華區金融服務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服務合伙人、大中華區ESG管理辦公室主任李菁在活動現場就“雙綠共贏——綠色金融支持環保產業發展”發表主題演講,介紹了綠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以及“雙碳”背景下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探討了綠色金融支持綠色環保產業機制與實效,分享了安永綠色金融服務案例,以及安永利用數字化工具解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難點痛點的最新成果。
李菁表示:“綠色生態環保產業的發展對生態環境質量的改善貢獻顯著,生態環境治理的需求也極大促進綠色金融市場的發展。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綠色貸款、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綠色信托、碳金融產品等多層次綠色金融產品和市場體系。不斷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將更好引導資源投向可持續發展領域,為促進綠色環保產業技術升級以及自身綠色低碳轉型升級保駕護航。”
綠色金融迭代創新助力環保產業轉型升級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明確將“綠色金融”作為建設金融強國的五篇大文章之一,是金融助力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一環。公開信息顯示,綠色金融指的是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通過提供和創新各類綠色金融工具幫助企業在綠色轉型升級、投資發展的過程中拓寬資金來源,改善企業的融資結構。
在實際操作中,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和基礎設施綠色升級是綠色金融重點支持和服務的領域。其中,節能環保產業是指為節約能源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提供物質基礎和技術保障的產業,是國家加快培育和發展的7個戰略性新興產業之一。
但在發展過程中,節能環保產業仍面臨諸多難點。根據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調查顯示,2023年,部分生態環保企業生產經營遭遇了一定困難,主要體現在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水平與綠色低碳發展內在要求仍存在差距,服務“雙碳”戰略和經濟社會綠色發展的前瞻性技術儲備不足,生態環境巨大治理需求與有限的資金能力的矛盾仍然存在,部分環保項目投資回報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提及綠色金融如何對環保產業提供支持,李菁認為:“綠色金融對于環保產業來說,在影響機制上要重點關注三個方面:資源配置機制、技術創新機制、信號傳遞機制。通過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在資源傳導、技術創新、信號傳遞上的有效工具,能夠不斷地提升環保產業的發展水平。”
近年來,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清晰,各家金融機構各自發揮自身優勢,創新推出各類金融工具,逐步建立起以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為主、多種綠色金融工具蓬勃發展的多層次綠色金融市場體系。
“綠色金融從頂層設計到政策標準、產品創新各種工具,在我國過去接近十年時間不斷的蓬勃發展,大家熟知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ESG投資等等,這一系列產品和工具都是將金融以工具化創新的方式不斷引入到綠色產業當中,支持綠色發展當中來”李菁介紹稱。
李菁還在演講中介紹了各項綠色金融工具的發展情況,總體而言呈現多元化、個性化、創新化的特點。
從實際情況看,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是市場上的主流工具。在此前央行印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中,境內綠色貸款和境內綠色債券被納入評價范圍。
相關業務發展勢頭也十分迅猛,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末,我國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30.08萬億元,同比增長36.5%,高于各項貸款增速26.4個百分點。
李菁認為“綠色貸款可以更好地支持節能降耗、環保產業,以及諸多新能源產業等運營生產周期較長,但是二氧化碳減碳量和環保效益非常突出的項目,幫助環保產業更好的實現可持續發展。”
綠色債券以募集資金的形式,通過將資金投放在綠色轉型、具備可持續發展效益的項目上,來支持企業發展。李菁介紹稱,經過過往八年的蓬勃發展,綠色債券的細分子項穩定增長。目前市場上除了傳統的綠色債券之外,還有特別關注碳中和主體的碳中和主題綠債、關注海洋保護的藍色債券、關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生物多樣性主題綠債,以及關注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表的ESG表現掛鉤相關債券等等。如今,中國境內境外綠色債券發行在全球排名第二,成為全球市場上綠色債券的領先國。
在綠色保險方面,除了為大眾熟知的環境保護責任強制險外,各家機構還創新推出了生物多樣性保險、綠色建筑節能險、畜禽糞污處置險等創新險種;綠色基金方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數據顯示,命名為綠色主題基金、碳中和主題基金、綠色發展基金、鄉村振興基金等為主題的泛綠色基金在過去幾年蓬勃發展。2022年年底,環境主題基金超過287支,總金額規模超過4480億元;綠色信托、綠色供應鏈金融也幫助企業做了更多的投融資的創新,碳金融產品成為綠色金融工具的有力補充。
“綠色發展和‘雙碳’目標的實現,離不開綠色金融作為堅實后盾,當前,我國已初步形成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體系和市場環境,未來綠色金融在推動經濟綠色轉型過程中也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李菁說。
頂層設計完備夯實ESG發展基礎
在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環保展覽會期間,安永大中華區所著新書《一本書讀懂ESG》也正式亮相,書中選取了不同行業優秀ESG案例,涉及ESG管理方方面面,以期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企業開展ESG實踐提供不同啟發。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從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結構轉型關鍵期,ESG的深入與實踐對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激發市場經濟活力,實現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近年來,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ESG投資,不斷完善頂層設計,推動ESG向主流投資方向轉變。
ESG信息披露的標準與統一是建立ESG投資體系的基礎,李菁指出:“之前由于國際ESG信息披露標準不統一,我國在政策制定上政出多門,財政部、證監會、國資委、交易所都圍繞自身業務范圍,出臺各類引導和監管政策,相互之間缺乏銜接性,對于已披露ESG信息的企業而言,在標準適用、議題選擇上隨意性較大,令投資者無法從其ESG報告中準確獲取真實信息。”
對此,相關部門已有動作——在統一標準方面,國務院國資委在2023年發布《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編制研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參考指標體系》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專項報告參考模板》,推動我國ESG信息披露水平再上新臺階。
李菁同時認為,中國的ESG發展,既要與國際ESG標準積極接軌,也要推動ESG的本土化,尤其是鄉村振興、共同富裕等具有中國特色的ESG議題。
“近年來,我國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等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合作,持續提升中國在ESG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李菁表示:“中國機構積極參與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的工作,中國作為ISSB五方轄區工作組之一,全面參與了準則的制定,為準則的出臺貢獻了中國智慧。”
據其介紹,2023年6月26日,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正式發布首批兩份可持續信息披露準則的終稿,分別為《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S1)、《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S2)。
在正式準則發布之前,ISSB吸收合并了市場上多個標準體系,并公開征求意見。中國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都正式反饋了意見,在肯定總體方案的同時,提出一些中方關切的技術問題,特別是加強ISSB準則的包容性,以便能夠適應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還有中小企業等不同情況。
此外,中國機構積極參與ISSB的工作,中國作為ISSB五方轄區工作組之一,全面參與了準則的制定,為IFRSS1和IFRSS2的出臺貢獻了中國智慧,可以預見ISSB準則將對我國ESG信息披露帶來重大影響。2023年6月19日,ISSB在北京設立辦公室,進一步促進ISSB的全球化布局和合作。
李菁認為,ISSB準則出臺后,將推動我國制定統一的ESG信息披露標準,從而加速我國ESG信息披露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發展進程。
2024年2月8日,中國證監會統一指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三大交易所同時發布重磅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征求意見稿)》,并于發布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引》對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共包含6章58條,涵蓋20個具體議題,規定上證180、科創50、深證100、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境內外同時上市的近460家公司需開展ESG披露,并且需要在2026年4月30日前與2025年報同期披露。
“總體來看,《指引》在吸納ISSB標準的基礎上保持一定的差異,在注重與國際接軌的同時,也加入了符合中國國情的指標”李菁指出:“同時,在指標設置方面兼顧國內上市公司的實際能力,在信披規則推進過程中注重循序漸進。這些與ISSB標準的趨同或差異也在我國監管部門對于ISSB的反饋意見中得以體現。”
在境外市場,ESG監管趨嚴態勢明確。特別值得關注的是,ESG評級服務和數據產品已成為近年來的監管重點,新加坡和歐盟已發布監管文件,香港也計劃推出監管措施。
李菁同時強調,中國ESG投資發展要解決ESG“漂綠”問題,一是要加強標準建設,二是要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三是實行第三方鑒證。另外,中國ESG投資需要對ESG關鍵指標進行甄別才能進行投資,需要通過對標行業標準與業內最高、最低標準,以對“漂綠”行為進行甄別。
“為推動金融資本和長期資本流向ESG投資,政府應該出臺相關產業政策打擊ESG‘漂綠’”李菁稱。
李菁建議,首先,要推動立法工作,壓縮“漂綠”灰色空間。中國的ESG信息披露處于起步階段,與此相關的立法工作基本處于空白狀態。通過立法規范ESG報告的編制和披露,才能從根本上整治和抑制“漂綠”行為,為高質量綠色發展保駕護航。
其次,要加快企業“漂綠”行為規制的立法。在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基礎上,還需要完善或出臺相關配套的法規條例。只有法律制定相關條款,充分賦予企業的注冊地、“漂綠”行為發生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查處以及懲戒的權力,才能有效遏制企業“漂綠”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