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北證辦發〔2024〕53號
各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
為妥善做好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工作,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2號——季度報告》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詳見附件)的要求編制和披露第一季度報告。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一季度報告的公司,應當按照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模板編制和披露。
二、預約安排
上市公司應提前確認披露時間,并在上市公司業務管理系統提交預約申請。上市公司應根據預約時間披露,盡量減少變更情況。如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應提前5個交易日進行變更,確有特殊原因無法提前5個交易日進行變更的,應及時披露預約披露時間變更公告。
本所將于2024年3月25日9:00起開放第一季度報告預約。上市公司應當于2024年3月29日前完成第一季度報告披露時間的預約。各公司預約披露情況將在本所網站(www.bse.cn)予以公布。
三、披露時間
上市公司應當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工作。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報告。上市公司預計不能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報告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對于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第一季度報告的,本所將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給予紀律處分。
四、審計安排
第一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需審計的,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第一季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步披露董事會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和決議、監事會對董事會專項說明的意見和決議、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敏感期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季度報告公告前10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六、保密要求
第一季度報告披露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負有信息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本次季報的內容。
七、保薦機構督導要求
保薦機構應當指導和督促所督導上市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披露第一季度報告,并對上市公司第一季度報告及相關文件進行審閱。保薦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當要求上市公司進行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拒不更正或補充的,保薦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季度報告編制和披露過程中,如存在披露要求、填報口徑等問題,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可聯系公司直聯對接人員,或撥打“管家式服務”熱線(010-63884691)進行咨詢;如有編制工具使用問題,可咨詢400技術熱線(400-626-3333轉2);如有公告報送方面技術問題,可咨詢技術部門咨詢熱線(010-63889907),本所將及時予以解答。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