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博文:不正當關聯交易的風險及防控
曾是2014年中國首富的李河君,以漢能薄膜的成功一度成為商業奇才的代表。漢能借殼上市之后,業績大幅增長,但是推動業績增長的主要因素,來自于和母公司漢能集團及其附屬公司的關聯交易。漢能通過向母公司出售生產設備,再將母公司生產完的材料購回,繼而給母公司的下游企業或別家企業安裝,通過左右手來回倒的運作模式,使漢能薄膜股價飆漲。
但是,通過關聯交易制造的業績無疑是空中樓閣。2015年7月份,香港證監會對漢能實施強制停牌,停牌超過三年后私有化黯然退市。利用不正當關聯交易鋌而走險,短期內確實獲利不少,但也觸及法律紅線,最終李河君未能守住財富,也讓自己落入法網。
關聯交易,簡單來說,就是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發生的交易。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正當的關聯交易,僅禁止損害公司利益的不正當關聯交易。
因此,準確識別不正當關聯交易的風險并進行防控,既能使公司實控人避免因不正當關聯交易導致的法律責任,還可以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維護公司制度的穩定,推動公司有序發展。
一、關聯交易是“雙刃劍”
對于企業而言,關聯交易是一把“雙刃劍”。通過關聯交易,企業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重整、節約交易成本、擴大規模經濟效益等目的,然而,也有可能被擁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主體利用,導致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利益受損。尤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頑疾。
究竟什么樣的關聯交易是正當的?
我們看一個案例,真功夫餐料生產有限公司與蔡某某、王某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真功夫公司成立時主要股東為蔡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是志利源經營部的經營者,但由蔡某某實際控制。志利源經營部與真功夫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志利源經營部向真功夫公司供應廚具、禽類等產品。2008年,真功夫公司召開董事會,做出停止關聯交易的董事會決議。但是志利源經營部并未停止與真功夫發生交易。潘某某控制公司后,以蔡某某存在關聯交易侵害公司權益為由,要求其返還關聯交易所得。
涉案交易是否屬于正當關聯交易,法院主要從上述三個條件分析:首先,從2008年的真功夫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及記錄載明的參加會議人員以及議案情況來看,真功夫公司各股東對于蔡某某存在關聯交易的行為是知曉的,沒有證據顯示蔡某某隱瞞或未充分披露案涉交易信息。其次,真功夫公司采購貨物由專門的采購委員會審核通過,無證據顯示蔡某某影響采購委員會選定供應商或采購貨物的價格。最后,無證據顯示案涉交易存在價格不公允的情況,且有證據顯示志利源經營部最終供貨價格比其他供應商還要便宜。綜上,該案關聯交易合法有效。
由此可見,公平,是關聯交易的核心,也是法律要求的底線。只要同時具備交易信息充分披露、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對價公允這三個條件,就是合法有效的關聯交易。
1.交易信息充分披露
關聯交易的事實與行為要被充分披露,需要將交易主體、交易內容、交易條件等內容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披露給公司股東、董事會等利益相關者。
2.交易程序合法
交易的程序必須合法中立,交易需要符合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制定的相關交易制度與流程,關聯方不得在交易程序中作出影響交易的行為。
3.交易對價公允
交易價格須客觀、公正、合理,符合市場基本定價規律,同等條件下不高于其他供應商,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把公司的利益轉移到自己手中,或向公司輸送利益的過程中,違反以上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利用該利益對公司進行控制和影響,進而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就是不正當的關聯交易。
二、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風險
司法實踐中,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呈現擴大的趨勢,有關部門會通過多種途徑和手段去認定,企業不能心存僥幸。
(一)行政責任
通過關聯銷售、采購、擔保等手法,操縱上市公司業績和股價,是常見手法之一。上市之前,企業通常利用關聯交易美化財報、隱瞞關聯交易,以期獲得資本市場的高估值。
2015年5月20日,漢能薄膜發電因被質疑存在大量關聯交易,涉嫌操作股價被香港證監會調查,當天股價暴跌47%,李河君身家縮水上千億。隨后停牌四年,直到2019年6月份,漢能薄膜以私有化回A股的理由從港交所退市。漢能薄膜發電的商業邏輯中,關聯交易是重要一環,是一種“左手倒給右手”的銷售游戲,即上市公司向母公司漢能集團出售設備,然后在買回母公司的產品,將這些產品加工后,漢能薄膜發電再賣給下游的關聯企業。
巨額關聯交易下,漢能薄膜發電的經營模式備受市場質疑,母公司漢能集團是漢能薄膜的唯一客戶,這種左手倒右手的經營模式,讓人難以相信公司業績的真實性,最終受到了停牌的行政處罰。
(二)民事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從事關聯交易且損害了公司利益時,法律后果是實施不正當關聯交易的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關聯交易行為本身無效。即使交易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但如果違反公平原則,損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張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容易判斷損害公司利益的標準是交易對價是否公允。我國法律對“交易對價公允”沒有統一判斷標準,但是實務中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比如(2017)最高法民申2409號案件中,法院認為,應當綜合判斷“是否存在惡意低價出售及產品價格合理性”,可參考的因素包括:國內(外)同類產品;交易先后的出廠價格;材料成本;終端采購價格等。
因此,在交易對價不公允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下,公司或者股東可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關聯方提起相應的民事訴訟以維護合法權益。
(三)刑事責任
鮮某系甲公司董事長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鮮某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采用偽造工程分包商簽名、制作虛假資金支付審批表等手段,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的名義,將甲公司資金累計1.2億元劃入其控制的多個公司和個人賬戶內使用。
鮮某因違背忠實義務,將上市公司的利益通過關聯交易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并造成重大損失,最終被認定為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由此可見,關聯交易作為一些侵犯法益的行為的表現形式,實際上還違反了刑法規定,常見的手段有:虛報向關聯關系方的支出,騙取所在單位財物(如偽造合同、勞務費、提成獎金等);偽造向關聯關系方的欠款,騙取所在單位財物;與關聯關系方簽訂虛假業務合同后以本單位名義進行貸款,而后侵吞等。
最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針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問題,將國企國有資產保護的特殊罪名,比如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擴展至民企一并適用,可見國家越來越重視對民營企業腐敗行為的打擊。
三、不正當關聯交易的風險防控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制度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在公司章程或內部制度中規定與關聯交易有關的義務和責任,完善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以確保公司關聯交易合規,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風險,推動公司有序發展。尤其是存在關聯交易的公司在上市過程中需要面臨更多的審查,不合規的關聯交易會成為公司上市的一大阻礙。
(一)完善公司內部治理制度和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完善內部治理制度。對經常性關聯交易和偶發性關聯交易分類管理,明確管理交易的審批主體和審批權限,嚴禁越權審批;加強內部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治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決策、監督和管理機制,減少董事、高管利用職權通過不正當關聯交易謀取私利的可能。
第二,制定和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確保公司關聯交易執行有據可依。具體包括:公司在確認關聯關系和處理關聯交易時,應遵循并貫徹的原則,比如對于必須發生的關聯交易,應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明確關聯人和關聯關系的類型;關聯交易的類型;關聯交易的管理程序,比如關聯人回避措施。
(二)在公司章程或內部制度中規定與關聯交易有關的義務和責任
公司應通過章程的制度設計,明確和規范董事、高管在經營管理中的義務和責任。
在義務方面,規范、細化董事、高管等的報告義務、忠實義務。
在責任方面,規范健全內部管控制度,在公司制度中明確公司股東、高管等違反公司利益所進行的關聯交易的后果。
此外,公司還要重視事先風險防范,在章程或者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可能產生董事、高管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的管理。
(三)完善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做好關聯方的界定與排查,建立關聯交易的風險防范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未履行審批程序、未按要求披露關聯交易事項的相關責任人,應當追究其相關責任。
關聯交易超出前期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部分,需要及時按照超出金額重新履行相應審議程序。根據關聯交易的發生頻率和重要程度,對經常性關聯交易和偶然性關聯交易進行分類管理,實時監測關聯交易的額度使用情況。
實時關注進展情況。交易履約過程中若出現不確定性、重大變更或者合同的重大進展,應當及時披露,并充分提示風險。
合規的關聯交易助力公司發展,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同時,相關人員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關聯交易必須進行全面、規范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