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給人干了活兒為何卻不是“員工”
和敬老院簽訂志愿者服務協議、被出租車車組組長招為晚班駕駛員,其身份認定引糾紛
他們給人干了活兒為何卻不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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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慶法院日前發布的幾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判決對勞動者認定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指出,判定構成勞動關系,要看雙方是否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人身和經濟上的隸屬性。
與敬老院簽訂志愿者服務協議,能不能認定勞動關系?出租車公司車組組長單招的晚班駕駛員,是不是出租車公司員工?做兼職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所算不算“用人單位”?
近日,重慶法院發布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幾起涉勞動關系認定的案例中,判決均認定不構成勞動關系。法院以案釋法,引導用人單位規范用工、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
志愿者參加公益服務認勞動關系嗎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19年8月1日,重慶市巴南區某鎮敬老院與文某某簽訂志愿者服務協議,接納其參與鎮敬老院志愿者服務,服務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
2021年7月29日,鎮敬老院以文某某聽力原因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為由,向其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2021年10月25日,文某某向區仲裁委申請裁決鎮敬老院支付延時加班工資28.8萬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678.16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萬元等。2021年11月1日,區仲裁委作出超時未決定受理案件證明書。后文某某起訴到當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敬老院作為從事社會公益事業、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單位,通過簽訂志愿者服務協議方式招用從業人員,其目的是為當地孤寡老人、流浪人員提供必要的慈善救助活動。從業人員根據該協議履職,應認定系自愿提供社會公益活動,并非基于勞動關系進行的從業行為。
審理法官表示,文某某與鎮敬老院約定,文某某服務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止。從志愿者服務協議名稱及內容來看,文某某與鎮敬老院于2021年1月31日前未建立勞動關系。
從2021年2月1日起,文某某未與鎮敬老院簽訂志愿者服務協議,鎮敬老院亦未舉示證據證明雙方同意繼續按照志愿者服務協議履行,此時間之后不應受志愿者服務協議拘束。鎮敬老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文某某發出通知,雙方于2021年8月解除勞動關系,而文某某稱其于2021年7月31日在鎮敬老院處停止工作,故法院確認文某某停止工作時間為2021年7月31日。
據此,法院判決文某某與鎮敬老院于2021年2月1日建立勞動關系,故鎮敬老院應支付文某某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萬元、2021年年休假待遇736元,對文某某的其他訴求不予支持。
車組組長單招的司機是否算員工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謝某與重慶某出租汽車公司簽訂出租汽車營運經濟責任書,約定謝某及車組成員系公司員工,出租車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車組駕駛員上班安排。副駕及頂班由謝某向公司推薦擔保,經公司審核同意共同駕駛前述車輛。
2021年4月6日,謝某招用王某為出租汽車晚班駕駛員。2021年6月2日晚,王某在駕駛出租汽車載客時突發疾病死亡。
2021年6月中旬,王某之子小王向重慶市巴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確認王某與該出租汽車公司自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6月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22年7月,區仲裁委仲裁裁決駁回小王的仲裁請求。小王起訴到法院。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出租汽車公司與駕駛員建立勞動關系存在一定條件,需從入職程序、報酬性質、工作管理及收入標準和來源等判斷。結合該出租汽車公司與謝某所簽出租汽車營運經濟責任書約定的內容、重慶市道路運輸事務中心關于中心城區巡游出租汽車車載智能終端有關功能設置的復函,涉案車輛的副駕和頂班駕駛員需要謝某向公司推薦并作出擔保,公司經審核后方能建立勞動關系。
因此,法院認為,公司與駕駛員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是在謝某推薦、擔保并由公司審核通過之后,并非只要是駕駛車輛的駕駛員,公司便無條件與之建立勞動關系。加上王某駕駛涉案車輛時,正值重慶車載智能終端系統尚不完善時期,公司無法知曉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員系王某,更無默許王某駕駛的意思表示。
據此,法院判定王某與該出租汽車公司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人身和經濟隸屬性成判斷關鍵
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務所兼職執業,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案例就涉及此情形。
該案中,孔某與重慶市江北區某法律服務所于2018年2月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孔某為兼職基層法律工作者,孔某每年向法律服務所繳納管理費5000元,孔某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所里規章制度,按時參加所里安排的業務學習。2022年孔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法律服務所存在勞動關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等。
法院審理認為,《聘用合同》明確約定孔某為兼職法律工作者,孔某應向某法律服務所繳納管理費,雙方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作為法律工作者,孔某代理案件或從事法律顧問的工作本身自主性較強,孔某未舉證證明其在實際工作中接受某法律服務所管理、指派和安排。故孔某與某法律服務所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人身依附性特征,對孔某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上述案件,近幾年,有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例增多。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徐增鵬律師告訴記者,在確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決中,主要理由是認為人身隸屬性和經濟隸屬性不夠。
在陳某與重慶某文化傳媒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雖然某文化傳媒公司對陳某具有一定的“管理”行為,但是該“管理”行為與具有人身從屬性的勞動管理存在明顯差異;雖然陳某的收入最終由某文化傳媒公司發放,但是該收入主要、直接來源于陳某直播賬號的直播收入,由某文化傳媒公司發放只是雙方協商的收入領取方式,雙方不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網絡主播實質上和公司之間不具有人身隸屬性和經濟隸屬性時,不宜認定網絡主播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據記者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