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出手規范!
1月19日,記者從業內獲悉,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銀行代理渠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規范保險公司銀行代理渠道業務,督促保險公司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簡稱“報行合一”)。
業內人士認為,開展“報行合一”有助于保險公司降低經營成本、提升負債質量,推動行業健康穩健發展。從中長期來看,險企持續提升產品競爭力并推行渠道多元化是關鍵。
列明附加費用率期限和結構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應當報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嚴格執行,對于未嚴格執行的可以對公司采取監管措施。
自2023年8月以來,針對銀保渠道“報行合一”,金融監管總局已陸續發布《關于規范銀行代理渠道保險產品的通知》《關于銀保產品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等通知。本次《通知》再次對銀保渠道“報行合一”進行規范。
根據《通知》,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水平、經驗數據和管理能力,充分考慮保單周期、交費周期和退保率假設等因素,科學確定純風險保費和附加費用率的水平。
同時,保險公司應列明附加費用率的期限和結構。銀行代理渠道銷售的產品在備案時,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列示各交費期附加費用率和附加費用率結構。《通知》顯示,附加費用率即可用的總費用水平,包含向銀行支付的傭金率、銀保專員的薪酬激勵、培訓及客戶服務費、分攤的固定費用等,其中傭金率應列明上限。
嚴格規范傭金支付
在內控機制建設上,《通知》明確了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分支機構的職責。根據《通知》,總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銀行代理渠道的業務、財務、內控及預算考核機制,確保下屬分支機構有效落實“報行合一”要求;分支機構應當按總公司要求嚴格落實“報行合一”工作。
“針對一些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分支機構關于‘報行合一’的責任不清相互推諉的問題,《通知》進行了明確。這進一步細化了銀保渠道‘報行合一’的要求,使其進一步落到實處,增強了‘報行合一’的可操作性。”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表示。
在加強費用真實性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嚴肅財經紀律,細化銀行代理渠道費用管理辦法并嚴格執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明確各類費用科目列支的具體要求,根據費用事項實質與受益對象認定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共同費用應建立費用分攤機制。
此外,《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嚴格規范傭金支付。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經備案的產品精算報告執行費用政策,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的傭金不得超過列示的傭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出單費、信息費等名義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傭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除了健全內控機制建設之外,《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強化內部監督管理。根據《通知》,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經營結果定期對費用假設開展回溯分析。發現實際費用率高于精算假設或費用結構不合理的,應當及時對費用水平或費用結構進行調整,確保持續滿足“報行合一”要求,必要時應先行停售相關產品。
此外,保險公司還應將“報行合一”執行情況納入內部審計項目,加大對各部門、各級分支機構的專項審計,強化銀保業務財經紀律監督。
檢查重點關注傭金水平超支、
費用不真實等問題
《通知》強調,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強非現場監管。《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監管局應當重點關注總公司的內控制度建設情況,科學設定數據指標,監測“報行合一”是否得到有效落實。各監管局應當加強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測,對業務增速、費用水平等存在異常的,及時預警并進行早期干預。
在加強現場檢查方面,《通知》要求各監管局應開展保險公司“報行合一”專項現場檢查,鼓勵通過“四不兩直”方式發現問題線索,并結合非現場監測數據科學精準立案,做到快立、快查、快處。檢查重點關注傭金水平超支、費用不真實、渠道套利、賬外支付等問題,必要時向銀行延伸檢查,發現賬外暗中收取、輸送利益等商業賄賂行為的,及時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紀檢監察機關進行移交。
東吳證券非銀分析師胡翔認為,開展“報行合一”意在降低長期負債成本,推動行業健康穩健發展。長期來看,“報行合一”能夠推動險企壓降成本,加強盈利能力,提升資產負債管理、理賠費用管控等方面的經營管理效率。
國信證券分析師王劍表示,從中長期來看,險企持續提升產品競爭力并推行渠道多元化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