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電池法及全球價值鏈的挑戰(中)
本報告將為連載內容,共分為上、中、下三期。
歐洲電池法及全球價值鏈的挑戰(上)
電池法:方法、原則、規定
1.新電池法提案
電池及其相關挑戰和機遇與許多政策制定領域相關,從運輸、候動和能源到廢物和資源。鑒于電池在推出零排放交通和間歇性可再能源存儲發揮著重要作,電池的開發、產和使是歐盟向候中和經濟轉型的關鍵。2022年310通過的電池和廢電池法規提案以及隨后于2022年9發布的協議草案旨在實現歐盟電池法的現代化,以確保歐盟電池價值鏈的可持續性和競爭。
提案廢除了現有的電池指令2006/66/EC,旨在解決三組高度關聯的問題:
缺乏激勵可持續電池產能投資的框架條件。這些問題與單市場運作效率低下以及由于內部監管框架不同,缺乏夠公平的競爭環境有關。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包括電池指令執不平衡以及整個歐盟缺乏可靠和可的信息;
回收市場運作佳,材料循環閉合不充分,限制了歐盟減輕原材料供應風險的潛。缺點包括缺乏明確和充分協調的規則,以及電池指令中的條款沒有考慮到最新的技術和市場發展,阻礙了對新技術和未來電池回收額外能的投資;
歐盟環境法未涵蓋的社會和環境風險。包括:(i)原材料采購缺乏透明度;(ii)有害物質;(iii)抵消電池命周期對環境影響的尚未開發的潛。
為了加強內部市場的運作,同時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該舉措的個關鍵新穎之處在于從《指令》轉向歐洲范圍內的監管。這是項突破性的改,因為它將強制執歐盟范圍內的要求,在份法律書中解決電池的整個命周期問題,適于歐盟所有運營商,并在27個成員國同時實施。因此,法規通過組織收集、回收過程以及相關責任的更詳細、統的規則來消除國家監管框架。
2.電池監管:從采購到報廢的全、連貫的政策框架
雖然《電池指令》規定了三種電池類別(便攜式、汽車和業電池),但該法規制定了新的電池分類,更好地反映了電池使的新發展,特別是電動道路運輸車輛的快速增長。法規適于所有類別的電池,包括電動汽車(EV)電池、電動車和電動踏板車等輕型交通具(LMT)電池以及汽車啟動、照明和點(SLI)電池,以及現有的便攜式和業類電池,如圖7所。
圖7:電池指令(2006)和電池法中使的電池分類案
除了新的電池分類外,法規還在四個領域引了主要變化:
可持續發展要求,以防和減少電池對環境的不利影響,例如考慮電池制造的碳跡、回收內容、耐性、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
標簽、標記和信息要求,例如要求建電交換電池信息系統(即電池護照);
對原材料道德采購的供應鏈盡職調查要求,要求建和實施經第三驗證的供應鏈盡職調查政策;
報廢管理要求,包括新的收集率標、回收效率和材料恢復目標。
對生產者的監管要求
1.可持續發展要求
強制性碳跡聲明和遵守最命周期碳跡閾值的要求(電動汽車、LMT和容量超過2kWh的可充電業電池)
最低回收含量和強制回收含量聲明(容量超過2kWh的業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活性材料中含有鈷、鉛、鋰或鎳的SLI電池)
最低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要求(般途的便攜式電池、2kWh以上容量的可充電業電池、LMT和電動汽車電池)
可拆卸性和可更換性要求(便攜式和LMT電池)
2.標記和信息要求
維碼標記,于識別電池及其主要特性
電池或包裝上貼有“CE”標記
碳跡性能類別標記容量超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EV和LMT電池
標有汞、鎘、鉛的化學符號(對于>0.002%的鎘,或>0,004%鉛)
建立電池管理系統和電池通行證(LMT電池、2kWh以上工業電池、EV電池)
3.供應鏈要求
制定并實施鈷、天然墨、鋰和鎳供應鏈的供應鏈盡職調查政策
供應鏈盡職調查的第三驗證
風險管理策略的設計和實施
4.廢物管理要求
將EPR義務擴展到所有電池類別,包括準備再利、準備重新利、重新利或再制造所產的電池
將EPR義務延伸遠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