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員工車禍遭拒賠雇主責任險怎樣起到保障作用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審理了一起雇主責任險合同糾紛案。
案件顯示,2019年10月6日,山東日照的老張(化名)駕駛著摩托車,帶著老王(化名)一起去上班。在一個丁字路口,不幸與案外人駕駛車輛發生碰撞。此前不久,兩人一同入職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工作內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鋼鐵廠從事清潔工作。
老張和老王兩人均不幸離世。然而,兩人去世后得到的賠付卻完全不同。老王有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的裁決仲裁書,被認定為工傷,拿到了工傷賠付。可老張卻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原因是他是超過60周歲后再次被企業聘用的,一般不被認定為與企業之間構成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所以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規定。
盡管沒有拿到社會保障的工傷賠付,但雇傭方勞務公司還是給予了老張賠付,一方面,是因為公司與老張的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了對員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員傷亡負責;而另一方面,作為一家專業從事勞務工作的單位,公司還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
事后,勞務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60萬元的要求。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老張已經超過60歲的退休年齡,與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沒有勞動關系的員工在上下班期間傷亡的,企業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雇主責任險就缺乏觸發的前提條件。
在這起案件中,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權益保障能否成功
案件發生不久后,勞務公司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一審認為,由于老張已超過60周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老張與勞務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勞務公司和老張之間不存在法定賠償責任。因雇主責任險缺乏觸發的前提條件,保險公司同樣不存在賠償責任。
對于這個結果,勞務公司表示不服,繼續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撤銷原判并改判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60余萬元。上海金融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勞務公司在本案的相關事故當中,對于張某的死亡是否具有法定的賠償責任?而這個責任是否屬于被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范圍?
勞務公司提出,在他們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條款里,明確規定涵蓋了上下班期間。而保險公司卻提出,這個條目是有前提的。其中一個小前提是,應是從事與保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業務工作而遭受的意外;另外一個大前提是,需要符合相關的勞動合同。本案當中,老張實際上與用人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般的勞務關系,故而在上下班途中跟所從事的業務沒有關聯。
保險公司認定,因為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所以雇主方沒有賠償責任,從而保險公司也無需賠付雇主責任險。
勞務公司提出,老張其實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后來合同原件弄丟了。為了證明此事,上訴方提交了同公司人員的7份勞動合同,還傳喚了幾位證人,包括老張的兒子、同事,以及派遣單位鋼鐵廠的管理人員。
對于該項約定,勞務公司還說明了,這是根據當地情況而專門設立的條款,因為在當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特別多,并且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和摩托車的人員也特別多,要是單位不對員工寫上這么一條,或者在入職時不對他們表明可以拿到這樣的一個條件,大多數員工可能不會來入職。對于這一情況,派遣單位鋼鐵廠也在法庭上作了印證。
至此,各項證據已經明確,雖然勞動合同上有明確約定,可老張本人的合同卻丟失了;雖然保險公司予以承保了,可老張與公司的用工關系卻有爭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對于員工的責任來源除了勞動關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體的合同約定。而涉案保險合同也認可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可以作為保險責任的來源之一。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保險公司需要進行賠付。
雇主責任險亟待升級
這起保險理賠案件就此結束,但也引發人們思考。所謂雇主責任險,即以雇主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也就是說,雇主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期間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傷、殘疾、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根據法律或雇用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
由于雇主責任險這一險種,與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存在較大重疊。在實際案例中,若是遇到意外,如果工傷保險進行賠付,雇主責任險也就不用賠;可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雇主責任險也很可能賠不上。
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的律師表示,保險公司以員工超齡為由拒賠并不合理,盡管該員工因為超齡無法參加工傷保險,但本案中勞動合同對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的責任承擔已有事先約定,因此雇主應依約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應依約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雇主責任險作為商業保險,可以成為工傷保險的有益補充。
業內人士認為,在人口老齡化加劇以及新業態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這類勞動群體已經不能被社會統籌工傷保險所覆蓋,如果雇主責任險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勞務外包人員等與用工單位依法難以成立正式勞動關系的職工均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會導致企業用工風險無法有效分散、個人權益缺乏實質保障等。
針對這類情況,上海金融法院建議,應指導明確雇主責任險功能定位,厘清與工傷保險的賠付界限;倡導針對個性化用工需求,優化保險產品設計定價;規范特別約定條款內容,完善保險條款設置;加強銷售核保人員培訓考核,監督規范相關業務流程;推動形成多方工作合力,強化有關機構之間的金融治理協同。特別應聚焦建筑工人、快遞騎手、網約車司機等職業風險突出的勞動群體,關注超齡員工、勞務外包人員等多樣化用工形式,根據不同的企業類型、人員結構、工作性質、職業風險等因素,制定不同的保障方案,設計滿足多元化、多層次需求的雇主責任險保險產品,擴大保險保障覆蓋面。
對此,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回應,監管部門也會擇機出臺統一的、相對比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產生糾紛的示范性雇主責任險標準條款。